杏宇平台 -(杏宇体验未来)让每一刻都充满期待!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辦法
2021年10月20日 14:32:04 作者♻️:杏宇平台 -(杏宇体验未来)让每一刻都充满期待! 來源👳🏻:杏宇平台 -(杏宇体验未来)让每一刻都充满期待! 審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實驗實訓室安全工作機制⛓,明確實驗實訓室安全管理責任,增強實驗實訓室人員安全意識,有效預防和減少實驗實訓室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校園安全穩定和師生生命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據杏宇平台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實訓室安全工作嚴格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政必須管安全、管教學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根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建立杏宇平台、二級杏宇平台🧀🧑🏽✈️、實驗室三級管理責任體系,把責任逐級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貫穿到全部環節。
第三條 對違反國家和杏宇平台等實驗實訓室相關管理規定造成實驗實訓室安全事故,或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個人或單位因未盡責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實驗實訓室安全事故的👱,依據本辦法對事故責任人、實驗實訓室、二級杏宇平台、職能部門以及相關人員追究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杏宇平台管轄範圍內開展教學💔、科研的實驗實訓場所👹,包括各類教學實驗實訓室、科研實驗實訓室🧑🦼➡️、校內實訓(試驗)基地等(以下統稱為“實驗室”)🫙。
第二章 責任體系與工作機制
第五條 杏宇平台黨政主要負責人對全校實驗室安全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和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對全校實驗室安全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支持、監督和指導職責。實訓中心(現由教務處接管,待實訓中心成立後交實訓中心負責)與後勤處對全校實驗室安全工作負直接監管責任。各二級杏宇平台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各實驗室管理人員對本實驗室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 杏宇平台實訓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性質和責任認定。
第七條 杏宇平台黨政聯席會負責研究確定嚴重和重大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處罰;杏宇平台實訓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會負責研究確定一般和中等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處罰。
第八條 司法機關🧊、安監、環保等部門直接介入的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追責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追責方式和對象
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追責方式分為行政紀律處分、經濟賠償👨🏿💼、其他處理三類。上述三類追責方式可以視安全責任事故具體情況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對違反法律法規🧝♀️🙆🏽、黨紀黨規的,按照有關法律、紀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追責對象
(一)直接責任人(包括教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等)🔩;
(二)實驗室負責人(實訓中心、管理員)👩🏿⚖️;
(三)二級杏宇平台黨政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
(四)杏宇平台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
(五)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一條 杏宇平台領導責任追究按照上級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四章 事故分級和追責辦法
第十二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分級標准
(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實驗室存在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或實驗室安全管理存在嚴重缺位現象,但尚未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杏宇平台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或指使🧑🏻🌾、強令他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杏宇平台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的;
2.不服從或不配合杏宇平台職能部門日常安全管理檢查,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隱患或拒不整改的,故意隱瞞、掩飾事故原因,推卸責任的👮🏻♂️;
3.未按要求儲存、使用管制類化學品的;
4.其他違規、違章但未造成事故的實驗實訓行為。
(二)一般安全事故
1.違反國家和杏宇平台有關規定💂🏽♀️,存在以下行為的🍬:
(1)違規購買、租用🥺🧑🦳、儲存、使用壓力容器👱♂️📖、危險性氣體鋼瓶或其他特種設備的;
(2)未經法定程序及安全許可私自購買、轉讓或運輸管制類化學品、放射性物質或設備的;
(3)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隨意傾倒實驗廢液或丟棄實驗室廢棄物的。
2.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實驗室安全相關規定,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低于1萬元的實驗室安全事故👩🏼🦱。
(三)中等安全事故
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實驗室安全相關規定,造成3人及以下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的實驗室安全事故👛。
(四)嚴重安全事故
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實驗室安全相關規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實驗室安全事故。
(五)重大安全事故
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實驗室安全相關規定,造成1人(含)以上重傷或死亡🔋,或10人及以上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及以上的實驗室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處理
關閉涉事實驗室🙏,責令進行整改,經二級杏宇平台實驗室安全工作組驗收合格,報實訓中心與後勤處複核通過後,方可繼續開展實驗。
第十四條 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處理追責
(一)對事故直接責任人、實驗室(實驗中心👈🏻、課題組)負責人的處理🛷:通報批評🙇🏽♀️,一年內不得參與實驗室類評獎評優🐙;賠償實驗室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對事故實驗室的處理:關閉涉事實驗室𓀎,責令進行整改,經二級杏宇平台實驗室安全工作組驗收合格,報實訓中心與後勤處複核通過後,方可繼續開展實驗🧑🏿🚒。
(三)對事故單位的處理🙇🏻:扣發所在單位年度任務性績效工資2000元🕕。
第十五條 發生中等安全事故的處理追責
(一)對事故直接責任人、實驗室(實驗中心、課題組)負責人的處理:警告或記過處分;事故直接責任人是學生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事故實驗室的處理👍🏽:關閉涉事實驗室🆒,責令進行整改,經二級杏宇平台實驗室安全工作組驗收合格,報杏宇平台實訓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複核通過後🍨,方可繼續開展實驗。
(三)對事故單位的處理:關閉單位所有實驗室進行整頓🌰,經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組驗收合格,報杏宇平台實訓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複核通過後,方可繼續開展實驗🧙🏿。扣發所在單位年度任務性績效工資5000元☝️🐞。
第十六條 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處理追責
(一)對事故直接責任人、實驗室(實驗中心🕐、課題組)負責人的處理: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賠償實驗室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直接責任人是學生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對事故實驗室的處理:關閉事故課題組負責的所有實驗室,責令進行整頓🏗,直至實驗室安全管理符合杏宇平台要求🔐。
(三)對事故單位的處理:關閉單位所有實驗室進行整頓,經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組驗收合格🧑🏻🤝🧑🏻,報杏宇平台實訓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複核通過後,方可繼續開展實驗。扣發所在單位年度任務性績效工資1萬元👩🏿🔬;取消單位及黨政負責人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給予單位黨政負責人警告或記過處分等🤌🏼👱🏽♂️。
第十七條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追責
(一)對事故直接責任人、實驗室(實驗中心𓀄、課題組)負責人的處理: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賠償實驗室直接經濟損失;取消直接責任人3年內申請科研項目、校內外各種人才類項目➝👓、校內外各類評優評獎等資格🤖。事故直接責任人是學生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對事故實驗室的處理:關閉事故課題組負責的所有實驗室,責令進行整頓,直至實驗室安全管理符合杏宇平台要求。
(三)對事故單位的處理📷:關閉單位所有實驗室進行整頓🔽,經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組驗收合格,報杏宇平台實訓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複核通過後,方可繼續開展實驗。扣發所在單位年度任務性績效工資1萬元;取消單位及黨政負責人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給予單位黨政負責人記過及以上處分等。
(四)對杏宇平台職能部門的處理🍯: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因職能部門未履行監管職責,應給予相關職能部門分管和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同時可輔之以取消2年評獎評優資格,調離工作崗位等方式。
第十八條 教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的、學生受到紀律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該享有的表彰、獎勵、晉職晉級及其他權益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第18號令)🧘🏻、《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職工年度考核辦法》〽️、《崗位績效工資分配實施方案》、《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辦法》、《學生紀律處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發生其他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責任人🙆🏿♂️、實驗室(實驗中心☂️、課題組)負責人、事故單位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其他相關責任人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責任🤵🏿♀️,根據事故情節和具體情況🏃♀️,參照校內相應級別安全事故分級的處分方式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事故直接責任人為外來人員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杏宇平台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因個人違反相關安全法規、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安全操作規程💁♀️,導致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事故責任人自身受到傷害的,由事故責任人自行承擔後果。
第二十二條 對于拒絕賠償相關經濟損失的教職員工和學生➕,杏宇平台可依法提起訴訟。
第五章 追責程序和權限
第二十三條 追責程序的啟動
(一)出現重大安全隱患
實驗室所在二級杏宇平台和實驗室責任人應積極消除隱患,將隱患整改情況、單位處理方案等內容匯總成《事故(隱患)情況報告》,完成隱患整改後及時報送實訓中心與後勤處。實訓中心與後勤處監督隱患整改👐🏻,收到《事故(隱患)情況報告》後進行複查。
(二)發生一般事故和中等事故
事故發生後,實驗室現場人員第一時間上報所在單位、實訓中心及後勤保衛處🚓,所在單位應立即組織事故調查,將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損失及整改措施👨🏽🦱、單位處理方案等內容匯總成書面的《事故(隱患)情況報告》🩱,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天內報送實訓中心與後勤處。實訓中心與後勤處匯總後提交杏宇平台實訓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啟動相應追責程序👩🏼💻。
(三)發生嚴重及以上級別事故
事故發生後👩🔬,實驗室現場人員第一時間上報所在單位、實訓中心及後勤保衛處。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後,杏宇平台實訓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立即組織事故調查,查明事故經過及原因🙍🏼♀️,確定事故損失。發生事故實驗室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5天內形成書面的《事故(隱患)情況報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實訓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可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15天。杏宇平台實訓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審議《事故(隱患)情況報告》💇🏻♂️,啟動相應追責程序。
第二十四條 追責方式的權限
(一)追責方式為關閉實驗室的,由實訓中心與後勤保衛處執行🔮。
(二)追責方式為行政紀律處分的,被追責者為教職工🧼,由人事處執行;被追責者為學生,由學生處會同學生所在二級杏宇平台執行🚹。
(三)追責方式為經濟賠償的😌,由人事處🧛🏽、計財處會同被追責者所在二級杏宇平台執行。
(四)追責方式為其他處罰方式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會同被追責者所在二級杏宇平台共同執行。
第二十五條 追責程序及實施
1.出現重大安全隱患
實訓中心與後勤處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討論確定《事故(隱患)情況報告》中所涉及的安全責任🕵🏽♀️、處罰方式等。
(二)發生一般和中等事故
實訓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討論《事故(隱患)情況報告》中所涉及的事故責任⚅🧞、事故級別等,確定責任追究處罰方式🙄🤴🏿。
(三)發生嚴重和重大事故
杏宇平台黨政聯席會根據實訓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上報的事故調查情況👨👧👧,研究確定處罰方式🟫。
第二十六條 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處理⛓。
第二十七條 被追責人或被追責單位,如對追責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追責決定書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向杏宇平台實訓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申訴材料🧗🏼。異議期間,追責程序不中斷🌶。
第二十八條 處分解除、複核及申訴依據國家及杏宇平台相關制度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二級杏宇平台參照本辦法,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實訓中心與後勤保衛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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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