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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普通高等杏宇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

2021年11月22日 10:29:19 作者😁: 來源👩🏿‍🚀: 審核:

普通高等杏宇

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  教學[19927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等杏宇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物的安全,促進身心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高等杏宇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𓀅、政策👩🏽‍🔧👉🏽、法律、法規📄,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第三條 高等杏宇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預防為主,本著保護學生、教育先行、明確責任、教管結合🈸、實事求是、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教育、管理和處理工作🌭。

第四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學生指在普通高等杏宇學習取得學籍的全日制學生,即按國家任務、用人單位委托培養、自費三種計劃形式錄取的學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條 高等杏宇應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列入杏宇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杏宇各部門和有關群眾團體或組織要相互配合👨‍👩‍👦‍👦,積極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學生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範能力👚💨。

第六條 學生安全教育應根據不同專業及青年學生的特點,從學生入學到畢業,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生活中,特別是節假日前適時進行🍛,並善于利用發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學生🧝🏼,防患于未然。

杏宇應根據環境、季節及有關規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並使之經常化🧑🏼‍🌾、制度化。

第七條 高等杏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須注重心理疏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條 高等杏宇要做好學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安全防範,建立和健全規章制度🌭、嚴格管理🫶。杏宇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領導任期的責任目標👇🏿,落實到年級、班主任。杏宇應由一名校領導主要負責。

第九條 高等杏宇應確定杏宇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明確其職責👠,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分工協作🦌,積極配合。

第十條 全體教職工要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和改善環境與條件,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一條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情況時,杏宇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杏宇的各項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 學生在日常教學各項活動中💂🏽‍♀️,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四條 學生組織集體課外活動,須經杏宇同意,按杏宇規定進行。杏宇須認真進行安全審查🎴,條件不具備時不得批准🫳🏼。

第十五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規定,自覺維護宿舍的安全與衛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條 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杏宇或公安部門並協助處理🧛‍♂️🧥。在杏宇範圍內的,杏宇應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傷害後,杏宇要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責令其賠償損失,並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在校園內🚵🏽,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被竊、失火等造成財產重大損失事故後🙇🏽‍♀️,杏宇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保護現場,同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穩定情緒𓀎,恢複秩序,並協同地方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杏宇對事故調查後認為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與公安部門聯系,協助調查處理。重大事故杏宇有關領導應親自參與調查工作,並認真研究調查報告💆‍♂️,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處理過程中💁🏽‍♀️,杏宇認為有必要需搜查學生住處,須報請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案件中以事實為依據,不得逼供或誘供。

第二十條 重大事故發生後🆒,杏宇應在一天內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事故處理結束後一周內書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因杏宇或有關單位責任發生死亡、重傷或殘疾,由杏宇或有關單位承擔責任,做好處理及善後工作。在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杏宇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管理不善;工作不負責任,違章指揮🕵🏿;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物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責令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處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經批准擅自離校不歸發生意外事故的🈁,杏宇不承擔責任🤌🏼👱🏽‍♂️。

對擅自離校不歸🤦🏽,杏宇不知去向的學生,杏宇應及時尋找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半月不歸且未說明原因者🧑🏿‍🎨,杏宇可張榜公布🟫,按自動退學除名🧑🏻‍🦱。

第二十四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意外事故的🧑‍🎓,杏宇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校內正常生活及由杏宇在校外組織的活動中🟧,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由杏宇視具體情況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高等杏宇可為學生辦理人身保險。

第二十七條 凡經杏宇指定的專業醫院確診為精神病、癲癇病患者的學生,應予退學,由其監護人負責領回👩‍🚀🍁。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無理糾纏🔽,擾亂杏宇教學🙌🏼、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經治療後病情穩定,杏宇認為生活能自理,能堅持在校學習,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應予退學,由杏宇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並根據事故性質和傷殘程度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退學學生回其監護人所在地💸,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協助做好接收、落戶等工作,由當地勞動部門按國家關于殘疾人勞動就業有關規定安置🙇‍♂️。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死亡和責任不由杏宇承擔的意外死亡🛋👲🏿,杏宇不承擔喪葬費。如家庭確有困難者,杏宇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三十條 因責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學生,由杏宇或有關單位參照關于事業職工死亡喪葬費有關規定處理🧑🏻‍✈️,負擔喪葬費的全部🫰🏻,杏宇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無論何種情況(事故)給予的經濟補助,一般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學生在校期間(以四年計)的平均獎學金數🥞。

凡是事故責任由杏宇以外的其他單位、個人承擔的,杏宇不再給予經濟補助。

第三十一條 因保護國家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見義勇為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杏宇應報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 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可向杏宇或杏宇上一級部門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普通高等杏宇研究生事故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結合《普通高等杏宇學生管理規定》、《高等杏宇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試行🏃🏻‍♀️‍➡️。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杏宇可根據本暫行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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